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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

2010-01-01   作者:   点击:

全球环境变化研究院

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

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,以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生命安全、科研环境、财产的安全,特制定本制度,制度未规定到的可按照国家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办法执行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凡实验室成员必须遵守,严格按条例操作。

第二条 化学危险品包括范围

(一) 剧毒性药品:氰化物、砷化物、生物碱等。

(二) 放射性药品:铀等。

(三) 腐蚀性药品:强酸等。

(四) 易爆药品及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氧化剂:氯酸钾、氯酸钠、硝酸、过氧化钠、硝酸钾等。

(五) 易燃及助燃气体:氢气、乙炔气、煤气、氧气等。

(六) 易燃、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固体:赤磷、黄磷、废影片、钾、钠、电石等。

(七) 闪点在45℃及45℃以下的易燃液体:乙醚、汽油、二硫化碳、丙酮、苯、乙醇、丙醇等。

(八) 易制毒化学品:盐酸等。

第二章 储存和领用

第三条 进入实验室的化学药品,应严格检查与验收,并做好化学品登记及,建立台账,定期盘点,每月对帐一次,做到帐、物相符,建立自查记录。

第四条 化学药品储藏室应符合安全条件,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急救用品,严禁烟火,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。

第五条 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,试剂贮存室内存放的试剂不得过高过密,应限制最大储备定额,不应超储,互相有影响的药品不得混放,必须分库存储。液体与固体在同一储藏柜内储藏室,液体须放置在下层。

第六条 在存储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化学危险品的性质,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,如防湿、防热、防晒、防冻,防风化等。经常检查,防止因变质、分解造成自燃、爆炸,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。

第七条 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,应选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人员严加管理,一般由实验室负责人担任。

第八条 对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专柜保管,实行两锁、两人保管,两人同时存取的管理制度,并做好详细记录,确保安全。

第九条 对剧毒物品的容器、废液、残渣等应及时妥善处理,严禁随意抛洒,否则由此引起的严重后果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。

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对使用化学危险品要严格控制和监督,必须做好详细记录。

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如有丢失,立即报告实验室安全员。

第三章 事故的应急预案

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存放的库房须配置防火器材。如遇火警、水患时,首先切断电源,同时报警,并组织现场自救,情况危急时,应迅速疏散人员,及时撤离。

第十三条 如发生化学危险品被盗事件,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,并上报技术平台,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排查工作。

第十四条 在事故发生后,必须保护现场,立即报告技术平台和主管领导,必要时进入事故现场应佩戴防毒面具。在安保人员的监督下,清理化学危险品,损失多少、残留多少,出具书面报告,交有关部门认定、处理。

第四章 采购和废弃物处理

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,需根据实验室工作的需求,用多少购多少,减少库存量。

第十六条 化学危险品在采购时必须从学校指定的,在公安局备案的供应商处购买,不得私自从其他供货渠道采购,或向其他单位借用化学危险品。

第十七条 实验室废液及废物必须经由学校指定的处理流程处理,不得私自处理。

第十八条 采购的核查、批复和货品到位的全过程需保留完整文档。

第五章 其他

第十九条 除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培训外,实验室负责人要对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,对使用化学危险品时,实验指导人员,必须详细指导操作过程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。

第二十条 安全员有权检查化学危险品储存保管工作。

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,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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